索引号:
000014349/2023-00002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市政府国资委
发文字号:
无
发文日期:
2023-02-24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部门,市国企改革办,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鄂国资财评﹝2023﹞14号)精神,抢抓经济恢复重要窗口期,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现就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属企业和县(市、区、功能区)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市属企业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户原则上减免1月份租金、缓缴2-4月份租金,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承租方协商落实;租赁合同已约定租金减免的,约定幅度与优惠政策规定相比,按照“就高不就低”协商减租,原则上不重复减租;年度租期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承租月份折算后进行减免;根据房租缴纳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确保政策迅速落实到位。
二、各市属企业要推动减租政策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对于转租国有企业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及房屋产权方应当指导督促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三、市属企业按要求减免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利润处理。对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经营或资金困难的子企业,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视实际情况予以扶持。
四、本通知所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个体工商户条例》予以确定。
五、各市属企业应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政策宣传,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宣传减租政策,公布减租工作联系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接受政策咨询,积极回应诉求。国有房屋出租方要在房屋出租场所公开张贴减租公告,公布减租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人员等信息,采用“一对一”上门或分批召集等方式主动对接承租方,确保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快捷便利申领减租红利。
六、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借机随意扩大房租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暗箱操作等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市属企业要落实房租减免工作的主体责任,抓紧研究制定房租减免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所属各级子企业房租减免事项的管理监督,确保减免房租工作落实到位。
八、各市属企业、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部门对减免房租工作实施台账管理,及时梳理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每月25号之前将《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统计表》(见附件)和月度总结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并在首次报送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杰,联系电话:0716-8511262,电子邮箱:616450827@qq.com。
附件:《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统计表》
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24 日
附件
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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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2023年1-X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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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 |
受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 |
租金减免金额(万元) |
具体落实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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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减免租金的情况 |
总户数 |
小微企业户数 |
个体工商户数 |
减免总金额 |
小微企业减免金额 |
个体工商户减免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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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