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94751/2023-00071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荆建办发〔2022〕9号
发文日期:
2022-10-17
效力状态:
有效
荆建办发〔2022〕9号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征保中心、市公租房运营中心、各县(市)住建局:
《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实施方案》经局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17日
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实施方案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管理工作,减轻生活困难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房租支付负担,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及《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鄂政办发〔2020〕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公租房租金减免实施方案。
一、租金减免范围
本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且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生活困难城镇居民家庭。
二、减免条件及标准
承租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比例减免租金(同时具备以下多种情形的,租金按最高比例减免):
(一)低保家庭依据低保证和两个月低保金领取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80%;超保障面积部分,每平米按减免80%后的租金标准增加1元计收。
(二)低收入家庭依据低收入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50%;超保障面积部分,每平米按减免50%后的租金标准增加1元计收。
(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依据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供养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内,保障面积内租金减免100%;超保障面积租金减免80%。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依据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证件,在补助发放期内,租金减免20%。
(五)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依据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租金减免30%。
(六)家庭成员中有1人同时享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依据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结算单(不得跨年使用),年度内低保、低收入家庭租金减免100%,年度内非低保低收入家庭租金减免50%。
(七)家庭成员中有1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非低保、低收入家庭,依据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年度内该家庭租金按低收入家庭标准收取。
(八)全国级建档标准困难职工家庭和省级建档标准困难职工家庭,依据市总工会出具的认定证明,证明有效期内,租金分别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标准收取。
(九)承租人只剩下未成年人(18 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依据街道办证明和学生证,其在居委会监护期间或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的租金减免100%。
(十)承租人仅本人一人且宣告失踪或去世的,经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核销欠交的租金,住建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十一)承租人首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公租房因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维修不能入住的,依据水电收费记录,维修期内的租金减免100%。
三、精简办理流程
市公租房运营中心依据承租人提交的承诺书和证明材料实施租金减免,建立租金减免台账,每个季度第一个月25日之前报市房屋征收补偿与住房保障中心(简称市征保中心)。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申请租金减免家庭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伪造证明材料取得租金减免待遇的,补缴减免租金,并由市征保中心取消其租金减免待遇,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要求其退出公租房保障。
(二)承租家庭在享受租金减免期间,不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应主动向市公租房运营中心申报。保障家庭不主动申报的,经核实确已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市征保中心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要求其退出公租房保障。
(三)市征保中心、市公租房运营中心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得随意减免公租房租金或出具虚假证明。在租金减免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原减免政策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减免公租房租金申请承诺书
减免公租房租金申请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为 家庭(填写租金减免类型家庭),申请本人承租的 小区 栋 号公租房 年度租金减免事宜。
本人已知晓公租房减免政策,同意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等信息手段,核实本人相关信息。本人承诺本次申请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荆州市住房保障部门惩处。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