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往期回顾

荆州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发布会第二场)

发布时间:2024-06-25 11:05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字体大小: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年6月是第14个全民禁毒宣传月。为提升公众识别防范毒品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禁毒工作浓厚氛围,今天,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打击毒品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夏远亮先生;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孙开炎先生。

首先,请夏远亮先生介绍2023年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夏远亮: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法院,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媒体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2023年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深度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使命。2023年,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省、市有关部门禁毒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为保护人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荆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进行情况介绍。

一、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禁毒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全市法院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不断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市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始终把禁毒工作当作“一把手工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压紧压实禁毒工作主体责任,定期召开党组会、院务会听取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及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强化毒品犯罪特别是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处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加强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全市法院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依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具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同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的同时,做到宽以济严、宽严有度、罚当其罪。在审理毒品案件中,牢牢守住案件质量生命线,坚决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规范审判程序,切实保障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不断提升毒品案件审判质效。2023年,全市法院一审受理毒品犯罪案件223件(含旧存8件),审结220件,判决生效罪犯290人。二审受理毒品犯罪案件22件,审结22件,判决生效罪犯53人。从判决结果上看,全市法院一审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犯罪分子76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14人,重刑率达26.2%。其中,从严惩处累犯19人、毒品再犯40人。

在毒品案件审判中,全市法院注重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均依法从重处罚,筑牢防范毒品向青少年渗透的铜墙铁壁2023年,全市法院审理涉依托咪酯案件4件,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树牢“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全市法院在当地禁毒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落实好“打防并举、综合施治”方针,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一是以“案例警示”为点。将禁毒警示教育课堂设在法庭现场,通过邀请社会各界代表近距离观摩庭审,更加直观地感受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2023年,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教师学生等旁听涉毒案件庭审千余人次。二是以“强化宣传”为线。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教活动,全市法院27名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走进校园进行禁毒法治宣传,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30余次。三是以“司法建议”为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司法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完善禁毒工作机制,全市法院发出的相关司法建议回复采纳率100%。例如,被告人但某贩卖毒品一案,洪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但某在接受社区戒毒期间,多次实施贩卖毒品行为,遂立即与相关单位沟通,并向但某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好毒品检测、救助帮扶、上门随访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对社区戒毒人员戒毒动态情况的监管、报告,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下一步,全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足用好刑罚武器,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加强禁毒法治宣传,在新时代人民禁毒战争中展现人民法院的新担当、新作为、新贡献,推动全法院禁毒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夏远亮先生的详细介绍。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提问前通报所在媒体机构的名称。

记者:

我是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我想请问,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有没有比较典型的案例?

主持人:

这个问题请孙开炎先生回答。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孙开炎: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王某某等四人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A、吴某B、倪某某受他人安排去云南运输毒品。同年12月29日,倪某某因家中有事从贵阳乘车离开,同年12 月31日晚,王某某、吴某A按照指令找到藏有毒品的大货车,后吴某B从藏毒大货车底部取出22条毒品,放在车后备厢。随后,王某某、吴某A按照指令返程,吴某B则携带毒品驾车在后随行。

2022年1月1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云南省某服务区抓获吴某B,从其驾驶的车后备厢中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2条,经称量,净重15040.46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4.4%。随后,公安民警在曲靖市某收费站抓获王某某、吴某A。当晚,公安民警在湖北省汉川市抓获倪某某。

还查明,2021年12月17日,王某某等四人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将 12条毒品从云南省开远市运至湖北省仙桃市。之后,王某某、吴某A、吴某B共计获得报酬4.5万元。经测算,12条毒品约为4560克。

荆州中院一审认为,王某某等四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19600.468 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吴某A在共同犯罪中准备运输车辆、邀约他人参与毒品运输、为装载毒品的车辆探路实施掩护,参与犯罪程度较深,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二人系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大部分毒品被查获,可不必立即执行。被告人吴某B归案后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中途提前离开,参与犯罪程度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吴某A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倪某某、吴某B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根据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在对被告人决定死刑适用时,应当坚持“毒品数量+其他情节”的标准。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应当准确把握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本案中,王某某、吴某A二次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吴某A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典型案例二:杜某某、易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6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两次前往湖北省天门市向代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依托咪酯烟弹,被告人杜某某购得依托咪酯烟弹45颗。被告人杜某某、易某一起将上述烟弹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郑某、张某某等人,收取毒资17350元。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在贩卖毒品罪中,被告人杜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易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涉依托咪酯案件。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列管后,大量涉依托咪酯案件涌入法院,列管前的贩卖依托咪酯行为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列管后的贩卖依托咪酯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人民法院本着对涉毒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精神,依法适用“情节严重”标准,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进行判罚。经过释法说理,二被告人均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体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案例三:吴某某贩卖毒品、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1.吴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20余克,共收取毒资23800 元。同年9月3日,在吴某某与柳某(已判刑)共同居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 43.23 克。

2.吴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

2022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吸食毒品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型轿车,超速通过交叉路口时,与在道路中央施工作业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吴某某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 4.1 万元。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片剂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不服,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被告人吴某某吸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根据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本案中吴某某被抓获时,民警从其居住场所查获的毒品,明显超过正常吸食的数量,且被告人吴某某有其他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在吴某某居住场所查获的毒品应计入贩毒数量。

以上就是我今天公布的三起典型案例,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两位发布人的介绍和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百姓福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希望各位记者朋友广泛深入宣传,持续全面做好报道,凝聚做好禁毒工作的强大合力,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荆州、平安荆州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谢谢大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