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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6 08:13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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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条例实施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3月1日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
在申请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