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荆政发〔2021〕13号
为规范中心城区招商引资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工业化、产业化,加快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现对在中心城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项目(含工业技改扩能项目)制订如下扶持办法。
第一条 土地供给保障
(一)工业项目用地保障。
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符合国家产业、安全、环保、能耗政策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化土地供给方式。可按“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企业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50%。
鼓励集约用地。符合国家用地标准建设多层厂房的工业项目,容积率达1.5以上的,从二层起对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按面积给予200元(人民币,下同)/平方米补贴,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场地,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标准化厂房建设。容积率超过1.2的标准化厂房,在符合消防安全、建筑行业规范等条件下可分层分割登记出让。
(二)物流项目用地保障。
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出让。
(三)旅游项目用地保障。
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鼓励在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探索新型工业用地模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出台具体办法。
本条涉及的补贴、支持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二条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一)工业项目新增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下列标准,建成投产后可按比例给予分级补贴。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含)至1亿元,可按照4%给予补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含)至5亿元部分,可按照6%给予补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含)至10亿元部分,可按照8%给予补贴。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于本地企业增资扩产或通过合资、参股、并购等方式吸引外地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已享受工业企业生产性设备技改补贴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
(三)征地项目的固定资产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数额。
本条涉及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三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根据企业需求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
(一)企业在协议中承诺签约后5年内全部回购并缴纳部分定金的,可为企业代建厂房设施。对本地财力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回购前所缴纳的租金可抵回购资金。
(二)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3年补贴。
本条涉及的补贴、支持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四条 设备搬迁和租赁厂房补贴
对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强且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3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从荆州市以外搬迁设备的,可按设备评估值的2%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用园区标准厂房,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且税收强度达到300元/平方米(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应达到375元/平方米)的项目,在连续3年内可按租金的50%—100%给予补贴。
本条涉及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五条 物流成本补贴
对新引进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给予物流补贴,年补贴不超过其销售收入的5‰、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本条涉及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六条 财力贡献奖励
新引进工业项目和本地企业新上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6个年度,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300万以上的,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实得财力部分的额度,前3年可按10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50%给予奖励。
其他符合本区域主导产业发展、对本区域财力贡献大、附加值高的冷链物流、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条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第七条 金融支持
(一)对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和服务。
(二)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融资担保扶持。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工业项目,若投资方有需求,且基金管理机构尽调可行,可通过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占股比例不超过20%、不成为大股东、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若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退出,可优先依法转让给被投企业股东,具体对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企业上市挂牌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6〕19号)、《荆州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实施办法》(荆政发〔2021〕6号)予以支持。
本条涉及的支持、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第八条 企业高管和人才支持
(一)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新引进企业,其在我市中心城区工作生活、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单个企业总人数不超过15人),相当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实得财力部分的额度,前3年可按10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50%给予奖励。
(二)对急需紧缺人才、大学生到新引进企业实习实训等补助,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培养服务工作的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荆办发〔2021〕6号)予以支持。
本条涉及的补贴、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第九条 盘活存量项目补贴
盘活存量项目视同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盘活存量项目,各区可自行确定对实施主体进行一次性补贴。
本条涉及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十条 总部经济奖励
企业将总部注册地由荆州市外迁入我市城区或在城区设立区域总部,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实得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自开始纳税之日起连续8个年度,可按80%给予奖励。
本条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奖励
外资工业项目除与内资项目享受同等支持政策外,还可给予相应奖励。
在我市中心城区设立或增资的外资工业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人民币。
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在正式投产时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本条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研发创新支持
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新建产业技术研究院,获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等平台奖励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意见》(荆政发〔2021〕1号)予以支持。对从外地转入的上述平台参照新建平台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项目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大型国企及主板上市公司投资的高科技工业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延伸产业链条、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产业项目,重大的总部经济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等,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对投资规模大、带动性强、经济贡献好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经“一事一议”,在产业支持资金、用地优惠、创意设计、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根据企业需求,支持市属国有平台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参股投资文化旅游项目。
第十四条 兑现主体及兑现流程
本办法中涉及由所在地财政补贴、支持、奖励的资金由区级负担;由受益地财政补贴、支持、奖励的资金由市、区两级,按市区财政体制结算比例分担。市财政对荆州高新区、纪南文旅区不分级负担各项政策所需补贴、支持、奖励的资金。
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在满足奖励条件、投产且缴税后向所在区(功能区)招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招商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收集或出具相关佐证资料,报区(功能区)集体研究审定。涉及市级补贴、支持、奖励的资金由各区政府或管委会报市政府,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及时拨付给各区(功能区)财政,各区(功能区)财政将市、区两级负担部分一并兑现给企业。
涉及市级财政补贴、支持、奖励的“一事一议”项目,需事先将投资协议报市政府备案。
涉及本扶持政策兑现的各单位和部门要信守承诺、严格兑现,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情况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附则
(一)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市其他政策办法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无额外投资的并购项目、PPP项目等不享受本办法的各项扶持政策。
此前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