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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荆州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荆州市招商促进中心发布时间:2018-03-26

《荆州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管理办法》经2017年12月1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由市人民政府以荆政规〔2017〕12号正式发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既是对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批复的高效落实,又是对开发区多头执法现象的一次大清理,旨在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能。近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过2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已经成为功能相对齐全、产业布局合理的新型区域。随着开发区建设发展的进一步加快,现有的执法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开发区的发展需要,弊端日渐显现。主要表现在:执法队伍较多,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执法程序繁琐复杂,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力量分散,对违法行为的监管不足;执法主体与责任主体不一致,规范执法的要求及执法责任的承担难以落实等。因此,制定《办法》,对于理顺执法体制、集中执法力量和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发展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

《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7〕58号)等。

三、综合执法局可以行使哪些方面的职权?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机关,在荆州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管理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行政强制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拆除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建设建筑物或设施的行政强制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行政强制权;

(六)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劳动保障监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农业、林业、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十四)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发改、经信、民政、房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办法》如何理顺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准确定位权力行使主体和处罚决定效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市城管等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由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二是按照事前事中事后顺序协同推进执法管理。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移交了部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后,仍然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协调指导职责,积极支持综合执法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办法》下发后,市直各有关部门及时与综合执法局办理交接手续,目前,均已办理完成。

五、如何充分发挥执法协调作用?

《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市直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关的行政许可等决定,应当在发布或者送达文书之日起五日内抄送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局对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决定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送达文书之日起五日内抄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应当由综合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交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法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查处情况。

综合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协助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和配合。

六、如何完善执法程序和加强执法监督?

《办法》规定,综合执法局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经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为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办法》还规定,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执法公开制度、举报投诉制度、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和办案、审核、决定分离制度等,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联系会商制度和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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