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的,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的,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租金标准及优惠
(一)租金标准:暂按荆价房服〔2018〕85号文件规定的同类地段公租房标准执行,新文件出台后再按新标准执行。中开·金沙阳光为9.1元/月·平方米,当代·满堂悦为7元/月·平方米,荆州碧桂园、碧桂园·悦华府、恒大·金名都、绿地之窗2期(B区)为8.3元/月·平方米,房屋计租面积以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租金优惠:低保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80%,超保障面积部分,每平米按核减后的租金标准增加1元;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50%,超保障面积部分,每平米按核减后的租金标准增加1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补助发放期内租金减免20%;C类对象自办理入住5年内租金减免30%。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2022年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的通知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符合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的城镇常住居民,或持有城区居住证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并在中心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毕业未满5年且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社会平均工资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承租其他政策性住房;
(三)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中心城区无房产登记、交易、析产记录。
具体条件和申请程序由市住建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类型制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应当按照市住建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书面同意市征保中心或区住建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常年居住、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房产,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且至申请之日5年内,申请家庭没有房产转让、离婚析产行为。
新就业大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日制高专或高职院校毕业,毕业未满5年且工作6个月以上,其单位为其在城区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2.家庭成员在市中心城区内无房产,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非荆州市城区户籍,与荆州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其单位为其连续在城区缴纳社会保险金1年以上;
2.家庭成员在市中心城区内无房产,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相关政策→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租房保障有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不能同时享受,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城市住房困难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荆州市城区公租房房源主要通过政府新建、改建、收购以及在商品房项目中无偿配建等多种渠道筹集。公租房实物配租包括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定向供应人才公寓和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三种形式,当公租房房源筹集到位时,由市住建部门根据三种实物配租形式的需求制定配租方案,并公布实施。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优待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每月每平方米10元;低收入保障家庭和优待家庭人均每月每平方米7元,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实行按年申报审核制度,动态管理。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2.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到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社会公开配租实行轮候保障。纳入轮候库的申请人,通过申请时间先后产生选房顺序号。轮候期两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保障资格终止。
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家属、获得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生育三孩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配租。取得保障资格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家庭、孤寡老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等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特定对象,优先安排公租房。
违法行为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处罚标准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