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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0〕30号

发布时间:2020-12-25 16:38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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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0〕30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5日

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好用好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及其金融资本、市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市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由国有企业出资、依法设立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企业,投资运营企业及金融基础设施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包括市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不具有实际支配地位的金融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收益。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其他部门、企业(以下统称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其中:直接管理荆州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市人社局管理荆州市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市政府及其部门用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湖北银行等金融企业的股权。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履行职责,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以下简称“四不变”)。受托人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情况。

第四条 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赋予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国有资本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企业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要压紧压实国有金融企业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落实党建各项要求,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要把企业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六条 市财政局建立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管理为重点,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管理的目标,促进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第七条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各项规定。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市财政局作为市级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坚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指导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提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组织上缴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企业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托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金融企业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承担监督金融企业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负责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考核,制定国有金融企业的绩效考核办法;

(八)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

(九)委托其他部门、企业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金融企业、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

(一)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调整,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企业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金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承担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的具体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条 受托人主要职责:根据市财政局委托,按照产权关系,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实施管理(省、市政府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除外);市财政局直接管理事项包括委托管理涉及“四不变”事项,可能导致被委托金融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受托人主要义务: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管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金融企业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受托履行职责情况;

(五)接受市财政局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方式和对象,由市政府根据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整合、重组进行动态调整;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委托管理,应当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受托人不得将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转委托给其他部门、企业管理。

第三章 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保值增值、统计分析、资本收益等工作,对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全流程监管,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穿透式管理职责。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采取股权划转或首次明确等方式改变管理关系、由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市级金融企业,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占有、使用及变动情况,市财政局依法确认国有产权归属,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出资具体情况及产权隶属关系,直接收取或监交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上缴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用于优化市级国有金融战略布局,提高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发生改制和重组、产权和资产转让、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情形,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通过市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确保过程公开透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转让金融企业本部市级国有产权、一级子公司产权及重要行业、重点下属公司市级国有产权等情形,应当向市财政局报批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市级金融企业或其重点子公司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市财政局应依法依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国有资本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确认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时将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反馈市级国有金融企业。

第二十条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向市财政局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报告国有金融企业改革、资产管理、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境外投资等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及出资人履职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重大事项分为特别重大事项、需要审批的重大事项和需要报备的重大事项,前两项应于事前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事项,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合并、分立、重组、上市、股权变动、解散、申请破产,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管理分为审批、备案事项两种方式。审批事项须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事项为事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审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章程修订;

(二)重大投资(含境外投资),发行债券或其他重大融资,捐赠,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超过2000万元的大额担保,100万元以上重大资产处置;

(三)国有融资担保企业为他人(企业)提供单笔超过2000

万元或累计为同一企业担保超过4000万的大额担保;

(四)产业基金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专项子基金;

(五)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规划;

(六)年度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目标方案,年度财务预

(决)算方案;

(七)年度费用预算方案、年度薪酬方案;

(八)年度招聘方案;

(九)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法人企业设立和撤并;解散、申请破产等。备案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资产评估;

(二)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

告;

(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等;

(四)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开支管理办法;

(五)企业中层以下人事调整方案;

(六)政府性融资担保质押物处置方案、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退出方案;

第二十四条 审批事项须在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报市财政局批准。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事项的请示或报告;董事会决议或决策层会议纪要;其他相关资料。

备案事项须在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参与对象、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上报的审批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市财政局原则上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及时告知。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涉及重大事项的,应于事前向市财政局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企业)报告,出资人企业依法依规研究提出意见,特别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审定。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涉及一级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于事前报出资人企业审核。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健全内部“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决策制度,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报出资人企业等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企业依法派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出资人企业派出的股东代表或董事,应当按程序和出资人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市级国有金融企业须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向出资人企业报送会议议程和内容。

第五章 管理者选择与绩效薪酬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及受托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规范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的董事会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董事会换届、董事职务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融企业章程等规定,对所出资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建立规范透明的提名程序,按党管干部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的下列人员: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管理者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内部民主选举产生。

市财政局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定期组织培训和指导,开展履职情况考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履职情况。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支持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尽责。

市委、市政府对所出资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经营绩效考核制度。按年度对市级国有金融企业下达经营绩效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综合反映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建立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负责人薪酬和员工酬薪水平相适应的奖惩联动机制。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市级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审核相关负责人薪酬并按规定程序报备。每年年度终了,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执行,清算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决定其任期激励。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研究制定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备案和核准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综合考虑经营效益、绩效评价以及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每年6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逐级落实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责任。每年年度终了,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按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总清算方案,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执行,清算结果于次年4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及其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当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核,其他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履行其内部管理程序。企业年金运作情况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告,中止、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及时报告市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研究制定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市级国有金融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和风险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章财务监管

第三十七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出资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第三十八条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内部财务及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包括企业本部和各级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开支管理实施办法,报出资人企业备案。

第三十九条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特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呆账核销、担保代偿、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参股基金(或企业股权)退出等具体实施办法,完善工作流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明确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措施,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加强日常财务、运营和风险管理。相关具体实施办法报出资人企业备案。涉及重大事项的,按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市级国有金融企业需要计提准备金的,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准备金计提情况,同时按类别提供相关准备金余额变动,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定期报告担保(再担保)余额、代偿及分担风险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本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呆账核销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加强财务管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于季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快报和财务决算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报告项目投资、退出情况,参股专项子基金的设立、解散情况,对本地企业的投资、退出情况等;政府性融资担保企业定期报告担保(再担保)余额、代偿及分担风险情况,支农支微支小普惠金融履职情况等。

第七章 市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财政参股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出资参股的金融企业,除负责绩效考评、薪酬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外,其他重大事项由金融企业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程序办理,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由出资人按照公司章程、股权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派股权董事或监事,依法参与涉及国有资本布局等重大决策,但不参与企业日常运营。涉及市、县(区)多级共同持股的市级金融企业,原则上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第四十五条其他国有金融资本涉及国有资本股权变动、股利分配等重大事项,应由财政部门提前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市级财政直接出资参股的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及受托人和各相关部门、金融企业,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按规定报告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对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和评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四十九条市财政局推动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督、内部监督、外派董事监督与金融监管、社会公众等监督力量协同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市财政局重点检查和评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市级国有金融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提醒和督促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市级国有金融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市级国有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一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经营绩效考评结果以及履行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职责情况,作为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同时由市财政局抄送有关部门作为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及受托人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企业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依法对其 给予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市级国有金融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提醒和督促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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