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新增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支持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和“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稳住经济基本盘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助力湖北疫后重振、灾后重建和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新增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实项目遴选储备
(一)优化债券资金投向。坚持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资本支出,且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重点用于国家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具体项目安排上,优先落实到重大项目,避免项目零散小。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不安排土地储备、房地产相关项目和产业项目。
(二)精准对接“十大工程”。市县政府要在国家确定的政府债券投向范围内,按照《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鄂政发〔2020〕19号)要求,对本地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将专项债券项目库与“十大工程”项目清单对接,积极谋划推进符合政府债券使用条件的项目建设。对有收益的项目,要在统筹项目收益、做实收入来源,确保收益能覆盖本息的前提下,申报发行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三)严格审核配套融资。要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市场化融资项目,应制定项目组合融资综合平衡计划,在报送专项债券申报材料的同时,一并报送详细的市场化融资方案,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
二、有序推进债券发行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市县政府要严格对照专项债券项目负面清单,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遴选储备的项目进行审核,督促项目单位根据可研报告编制相关发行材料。省财政厅及时组织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服务。省级项目主管和审批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指导各地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完善专项债券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协同发力打通堵点,做好跟踪服务。
(二)科学设置债券期限。市县政府要在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原则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债券期限,降低期限错配风险。对收益可能一次性提前实现的项目,可选择发行提前偿还债券;对收益分期实现的项目,可选择发行分期偿还债券。
三、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一)规范债券资金管理。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要对应到具体项目,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不能挪作他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企业补贴等。资金拨付要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用于归垫项目建设中先行调度使用库款的,要履行相关资金归垫手续。
(二)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债券发行成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债券资金拨付到市县。市县政府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大项目实施力度,加快使用债券资金,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对目前尚未使用的债券资金,分类制定用款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与后续下达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的衔接,确保年内使用完毕。
(三)及时调整债券用途。市县政府要持续跟踪掌握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情况,对无法继续实施或短期内难以开工的债券项目逐个进行评估,对8月底前尚不能启动招标工作、预计资金年内无法使用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各市(州)政府要督促所辖县(市、区)抓紧梳理需要调整的项目、资金清单,统一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全省拟调整项目、资金清单,于9月20日前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信息共享、工作互通,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将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和发改部门重大项目库、相关主管部门“十大工程”滚动项目库进行对接,在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对发改等主管部门提出的“十大工程”项目优先予以保障。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全程跟踪服务,全力保障实施,确保专项债券项目早建成、早见效。市县政府要压紧压实项目单位责任,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四、落实激励约束机制
(一)优化限额核定程序。省财政厅按照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原则,以财力水平为基础,测算核定分地区债务限额,并预通知市县政府。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项目储备情况,及时将限额对应到项目,提出全年转贷需求。对部分无法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限额,省财政厅按规程收回,收回部分在严格控制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重新核定给项目储备充分的市县。
(二)合理确定转贷额度。省财政厅对前期工作完善、资金使用进度快的市县,转贷债券资金时在限额内予以倾斜;对债券资金使用较慢的市县,相应减少其转贷额度;对前期条件不具备、资金无法使用的项目不予安排转贷资金。
(三)收回资金调整使用。市县政府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和使用状况。省财政厅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进度走、进度跟着质量走”的要求,对无法调整使用或调整后仍无法使用的债券资金,及时予以收回,并按程序调整使用。
(四)健全督查通报机制。将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范围,严格实行月度通报、季度督查、年度结账,对资金使用进度较慢、安排使用不合规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或约谈,防止债券资金滞留国库,避免资金拨付后沉淀在项目单位,切实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