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朱某(化名)来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接待室,递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表示前段时间收到了一份政府下达的〔2022〕X号《征收补偿决定书》。让人意外的是,朱某又拿出了一份〔2018〕X号《征收补偿决定》,两份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和补偿标准几乎一模一样,除了过渡费和落款日期不同,简直就是复制粘贴的两份。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2017年时,朱某的房屋曾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因朱某与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作出〔2018〕X号《征收补偿决定》。后政府以项目建设征收范围规划调整、朱某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为由,自行撤销了〔2018〕X号《征收补偿决定》。2022年,某政府再次对朱某作出〔2022〕X号《征收补偿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以避免因评估时点与补偿决定作出时点间隔过长,导致补偿数额和房屋价值之间出现较大差异,进而引发更多争议。本案县政府不仅对朱某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内的认定随意性较大,且涉案征补决定作出时间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间已超过四年,此时再按当时评估时间节点进行补偿,有违公平合理原则,〔2022〕X号《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决定,不仅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捍卫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同时对征收工作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引导作用。